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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化项目中,辨明常识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但是在操作中却很容易被人忽略,以下梳理了证券化领域的一些常识,以期收抛砖引玉之效。
1)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违约,并不意味着专项计划违约。
2)企业资产证券化只能非公开发行,面对的客户不能超过200人,属于私募产品,未来可能引入公开发行方式,目前大家通常说的交易所公募发行,属于一种错误说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3)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可以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在交易所发行证券化产品,并不一定走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渠道。
4)融资租赁公司杠杆率不能超过10倍,通过证券化可以降低杠杆。
5)保理为“保付代理”的简称,按是否通知债务人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按是否具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放弃追索权的保理。
6)基础资产未来应收账款应是法律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与会计概念中“现实存在的债权”不矛盾。
7)购房尾款债权是企业的预收账款,实际上是企业的负债,而非资产。
8)银行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暴露权重为100%;投资于AA-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暴露权重为20%,投资证券化产品可以节省80%的风险暴露权重。
9)差额支付承诺人对资产支持证券获得完全偿付的承诺不构成担保,不适用担保法,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约定,适用合同法。
10)差额支付承诺与流动性支持的区别:差额支付承诺是在专项计划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息及/或本金时,才启动差额支付承诺人的差额支付义务,具体支付条件专项计划中通常将其特别约定为差额支付启动事件;流动性支持是指在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款项不能足额转付至专项计划时,方由流动性支持人补足当次回收现金流的金额后,再转付至专项计划。
11)监管账户并非专项计划所必需设置,托管账户为必须设置账户,如专项计划未设置监管账户,要求向投资者做出未设监管账户的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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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凡

张凡

16篇文章 6年前更新

天风证券资产证券化总部总经理助理。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副秘书长、金融区块链合作联盟发起人、中国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曾担任某国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某证券公司投资主办人、中小企业私募债部负责人。2009年-2014年主导了十三单债券项目的承揽承做承销,作为投资主办人完成数十单定向资产管理项目、两单集合资产管理项目及两单名股实债项目。2015年参与设计和发起中国首支科技金融投资基金盈馨Fintech基金并担任多家公司董事。证券从业以来作为核心人员参与了多单资产证券化项目,基础资产涵盖零售地产、商业物业、写字楼、融资租赁、保理、信托受益权等。2017年的工作重点在PPP资产证券化、REITs及私募基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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